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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526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相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心诚制衣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4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4日12时许,被害人邹某甲驾驶小汽车停放在被告人杨某某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心诚制衣厂附近,双方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打斗,后被他人制止。随后,杨某某的朋友黄某某(另案处理)和黄某某的一个朋友(另案处理)到达现场,与被告人杨某某共同用拳脚殴打邹某甲及其弟弟邹某乙等人,期间黄某某的朋友将邹某甲撞到墙边致其腰部受伤,民警接报后到现场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经法医学鉴定,邹某甲L2、L3左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对被害人邹某甲赔偿人民币5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被害人邹某甲的陈述;4.证人邹某乙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方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湖南省沅江市**镇**村**村**号,联系电话:180*******;

2.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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