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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应城市,住应城市**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月8日被武汉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于2020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云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5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虚构其老表“刘建”在被害人尹某某开的“**电玩城”赌博输了五千元钱为由,以向公安机关告发尹某某开设的电玩城内有赌博机的手段威胁索取尹某某财物,尹某某被迫于当日13时22分向杨某甲提供的农业银行卡账号(账号为62284816197********)转账5000元。

2、2017年5月21日18时至21时,被告人杨某甲虚构其老表“刘某”在被害人尹某某开的“**玩城”赌博输了七、八万钱为由,向尹某某打电话、发短信,威胁尹某某不退钱将喝药死在其店里,尹某某被迫于当日21时46分向杨某甲的微信转账7****。

3、2017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杨某甲虚构其老表“刘某”小孩治病需要治疗费为由,采取发手机短信的手段威胁被害人尹某某退15000元钱,后尹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敲诈勒索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某甲的农业银行卡2017年5月的流水清单、尹某某提供的与被告人联系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胡其伟提供的与被告人联系的手机短信内容、尹某某提供的与应城杨某甲短信聊天的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式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猛

检察官助理:易芳培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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