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2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91********,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易某某,男,汉族,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96********,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路**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初,被告人杨某某产生盗窃摩托车自用的想法,其先邀约被告人易某某,又准备了一把螺丝刀准备盗窃。同月3日凌晨1时许,二人乘坐出租车从重庆市江北区至南岸区国际社区寻找目标,后在弹子石滕黄路欧亚酒店附近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标旗牌BQ125****踏板摩托车。易某某望风,杨某某将摩托车推行一段路程,又使用准备的螺丝刀打开车头盖,通过接线的方式将摩托车打燃,后搭载易某某将摩托车骑至所居住的江北区**小区车库存放。
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585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小区被抓获,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白色标旗牌BQ125****踏板摩托车一辆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系共同犯罪,不区分主从,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易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在自愿缴纳罚金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前提下可宣告缓刑十个月,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小莉
检察官助理:郭淑霞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在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家;被告人易某某现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号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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