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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万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公诉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杨某甲,小名杨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69********,汉族,小学文化,系黔西县**乡**村村支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住黔西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万某甲,小名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组,住贵州省黔西县**乡**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7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6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小名某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2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住大方县**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1999********,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贵定县**镇**村**组**号,住贵定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黔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万某甲、郝某某、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以来,被告人杨某甲因债权债务纠纷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矛盾,由此对李某某不满,伺机报复李某某,于2018年3月初结识万某乙(另案已判决)后,遂指使万某乙帮其向李某某讨债,约定所得钱款归万某乙所有,并将李某某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及之前借条一并告知万某乙,安排万某乙以报名学驾照为名将任驾校教练的李某某骗出讨债。2018年3月29日上午,万某乙邀约被告人万某甲、郝某某、罗某某及小伟(另案处理)一起帮杨某甲讨债,万某乙通过手机联系并以报名学驾照为名将李某某骗至黔西县太来乡沙寨公路边时,五人以言语威胁、恐吓方式向李某某强行讨债,挟持李某某至黔西县协和镇信用社自动取款机上取款4500元,之后又强行从李某某手机内以微信转账方式转款2200元,共计得款6700元,五人共同分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通话截图、微信交易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借条、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信息等;2.证人万某乙、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万某甲、郝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人身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银行监控视频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债权债务纠纷与被害人发生矛盾,为发泄情绪和报复被害人,指使与其债权债务无关人员为其强讨债务,被告人万某甲、郝某某、罗某某受他人邀约,共同以威胁、恐吓方式向被害人强拿硬要6700元,得手后共同分赃,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杨某甲、万某甲、郝某某、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万某甲、郝某某、罗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罗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郝某某,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万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次实施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唐山

检察官助理:冯小意

2019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县关爱医院;被告人万某甲、郝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案件光碟叁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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