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付某某等人诈骗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19〕33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街**村**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甲,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甲,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乡**村**队,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谷某某,女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街**村**社,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乡**村,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社,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路**楼**单元** 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县**农场,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街**委**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街**店楼上**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廉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甲,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栋**单元**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甲,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乡**村**组,现住吉林市德惠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甲,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丁,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街**村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镇**村**组,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3日,仲某某(另案处理)在德惠市注册成立德惠市**经贸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相继聘任吴某某(另案处理)任经理、沈某某(另案处理)任业务主管、赵某某(另案处理)任副主管、吕某某(另案处理)为公司会计。公司内设售前组、售后组、物流组等部门,招聘被告人杨某某、付某甲、刘某甲、曹某甲、谷某某、吴某某、刘某乙、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张某丙、廉某某、林某甲、马某甲、于某甲、张某丁、胡某甲、张某戊(以下均另案处理)、孙某某、李某乙、郭某甲、王某甲、刘某甲、曲某甲、李某丙、王某乙、刘某乙、王某丙、尹某某、林某乙、苏某某、刘某丙、白某某、陈某甲、宋某某、程某某、姜某某、张某己、彭某某、陈某乙、陶某甲、张某庚、李某丁、扈某某、张某辛(1979年)、桑某某、郑某某、张某壬、张某癸(1987年)、巩某某、肖某某、李某戊、史某某、胡某乙、王某丁、董某某、邱某某、邓某某、张甲某、潘某某、王某戊、王某己、郭某丙、陈某丙、田某甲、李某己、王某庚、王某辛、刘某丁、代某某、张乙某、芦某某、曲某乙、杜某某、王某壬、王某癸、徐某丙、李某庚、张丙某、丛某某、卢某某、乔某某、吕某某、战某某、李某辛、张丁某、任某某、武某某、张戊某、曹某乙、闫某某、苗某某、姜某某、马某乙、管某某、王甲某、李某壬、韩某某、黄某甲、王乙某、仇某某、王丙某、李某癸、娄某某、宋某某、王丁某、王戊某、王己某、于某乙、刘某戊、付某乙、王庚某、王辛某、李甲某、毛某某、张己某、佐某某、仲某甲、刘某己、田某乙、张庚某、张辛某、王庚某、沈某某、彭某某、马某丙、宫某某、韩某某、刘某庚、王壬某、刘某辛、董某某、郭某丁、李乙某、王辛某等人担任业务员,进行公司化运作,以电视购物形式销售商品。2018年11月,该公司通过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包商)采购由山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经授权使用北京**国际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的“某甲”商标进行包装的远红外磁疗贴(二级医疗器械),作为该公司的销售产品,在全国各地电视台投放广告,对该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吸引风湿骨病患者的关注,在被害人拨打广告中的热线电话后,其电话号码即被自动记录于公司话务系统,之后,由公司业务主管将该电话号码分配给售前组的业务员,通过回拨电话方式进行产品推销。在推销过程中,业务员按照《话术单》及公司培训的内容,假冒健康顾问身份对被害人进行“问诊”,夸大病情危害后果,故意引发被害人对自身疾病的心理恐慌(内部称之为“下危机”),同时,虚构、夸大产品成分、功效,谎称“某甲”磁疗贴是传承了300年的国家保密配方、含有七虫七草名贵药材,将对风湿骨病引起的疼痛仅具有辅助治疗作用的医疗器械,夸大为具有彻底根治骨病的神奇功效的产品,继而又以企业开展惠民活动为诱饵,将以每盒3.50元价格购进的磁疗贴以每10盒(一个疗程)395.00元的高价销售给被害人。被害人购买远红外磁疗贴后,该公司物流组在通过快递发货时,在产品中附赠非法印制的“某乙”痹欣片(非处方中药)宣传广告,开始进一步实施诈骗,由售后组业务员进行电话“回访”,以与售前组同样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再次高价购买该产品。在确定销售订单后,由物流组负责对该订单进行核单、跟单、发货,最后以货到付款方式取得钱财。现已核实,自2019年1月至10月案发前,该公司采取上述手段,骗取周某某、吴某某等55443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7,372,617.00元。

在实施上述犯罪活动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作为业务员(话务员)直接实施销售诈骗活动,其中杨某某涉案金额为325020元人民币、付某甲涉案金额为251148元人民币、刘某甲涉案金额为221266元人民币、曹某甲涉案金额为173944元人民币、谷某某涉案金额为173314元人民币、吴某某涉案金额为172717元人民币、刘某乙涉案金额为171831元人民币、李某甲涉案金额为160933元人民币、张某甲涉案金额为142659元人民币、张某乙涉案金额为137457元人民币、徐某甲涉案金额为122112元人民币、徐某乙涉案金额为121319元人民币、张某丙涉案金额为80409元人民币、廉某某涉案金额为76550元人民币、林某甲涉案金额为68183元人民币、马某甲涉案金额为67953元人民币、于某甲涉案金额为65926元人民币、张某丁涉案金额为51163元人民币、胡某甲涉案金额为5069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扣押用于实施诈骗犯罪的电脑、播号器、手机、U盘、某乙痹欣片、某甲远红外磁疗贴等物证;

2、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信息登记表》、《员工入职登记》、《入职纪律承诺书》、《新员工入职须知》、**经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息》、《**商务中心公寓租赁协议》、山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某甲”《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某甲远红外磁疗贴《说明书》、《远红外磁疗贴代理合同》、山西**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发货统计表》、《药品再注册批件》、《痹欣片说明书》、《药品购销合同》、《发货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进货清单》、《代收货款服务合同》、《提货单》、某乙《宣传报》、《企业400业务安全服务协议》、《**呼叫合作协议》等书证;

3、某甲远红外磁疗贴电视广告录像、《话术单》、电话销售录音、**公司订单、销售账、发货、回款账单、工资表、销售业绩单、工资单等电子证据、视听资料;

4、证人张癸某、孙某丙、黄某乙、王癸某、邱某乙、张甲甲、程某乙、唐某甲等人的证言;

5、另案被告人仲某某、吴某某等的供述与辩解;

6、被害人周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7、被告人杨某某、付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

8、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戊、孙某某等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付某甲、刘某甲、曹某甲、谷某某、吴某某、刘某乙、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张某丙、廉某某、林某甲、马某甲、于某甲、张某丁、胡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东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付某甲、刘某甲、曹某甲、谷某某、吴某某、刘某乙、李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徐某甲、徐某乙、张某丙、廉某某、林某甲、马某甲、于某甲、张某丁、胡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