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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付某某等容留卖淫、贩卖毒品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镇**街,住文安县**镇**村,农民。2013年3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于2013年11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抓获,次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镇**村,住文安县**镇**村,农民。2011年1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霸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2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抓获,次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724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漠河县**镇**街,住文安县**镇**村,农民。2019年8月6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抓获,次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文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文安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以被告人胡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贩卖毒品罪、容留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2月25日至同年3月24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1日至同年2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卖淫罪

2018年6月份至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胡某某在文安县**镇桥头保健品店、文安县**镇**村租住的平房内,容留郑某某、刘某某从事卖淫活动,获利共计约43247元。

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胡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卖淫人员郑某某、刘某某,嫖娼人员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胡某某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二、贩卖毒品罪

2018年5月,在文安县**镇被告人胡某某向詹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0.9克,得款1200元。

2018年6月份,在文安县**镇**村被告人胡某某分多次向郑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1克,得款2500元。

2018年9月12日、9月21日,在文安县**镇吸毒人员孙某某两次通过郑某某联系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向其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1.2克,得款1600元。

2018年9月1日、10月3日、10月13日、11月1日、11月16日、12月1日、2019年1月8日,吸毒人员张某甲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胡某某联系,被告人胡某某分多次出售给张某甲甲基苯丙胺共计7.8克,得款10400元。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将毒品送往保定市高碑店市**镇交予张某甲。

2019年1月8日、2月26日、3月3日,在文安县**镇吸毒人员张某乙通过郑某某联系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向其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1.8克,得款2400元。

综上,2018年5月份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向他人出售甲基苯丙胺共计12.7克,销售金额为18100元。

案发后,侦查机关在被告人胡某某容留卖淫人员场所保险柜内查获白色晶体状冰毒疑似物净重14.470克。经检验,从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孙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4、毒品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胡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胡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犯容留卖淫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伟

(院印)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文安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监视居住在文安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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