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公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西省上栗县**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于2010年8月31日被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镇**村**队**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8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孙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10日、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9月10日、自2019年11月11日至2019年11月25日、自2020年1月26日至2020年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同案人黄某某(另案处理)到江苏省徐州市联络被告人杨某某共同商议、策划通过利用移动社交软件进行淫秽表演从而牟取不法利益。之后同案人黄某某、被告人杨某某分别纠集被告人付某某、孙某某及同案人张某某(不起诉)共同参与。同年4月18日,同案人黄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孙某某来到莆田市涵江区,由同案人黄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共同出资租赁涵江区**街道**小区****用作生活住房及淫秽表演场所,而被告人付某某、孙某某及同案人张某某则按照商议约定的分工予以配合。
2019年4月19日至22日间,同案人黄某某、张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孙某某在“花椒”、“陌陌”等移动社交直播平台上以直播方式发布用户“刷礼物”(即用户通过直播平台购买等额电子产品打赏直播平台主播)后可以观看淫秽表演的内容招揽顾客。同案人黄某某、被告人付某某在直播平台表演具有性挑逗的动作从而吸引用户刷礼物进而观看,被告人杨某某、同案人张某某则在平台上使用语言帮助招揽顾客等,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帮助添加微信好友以引导用户利用微信观看淫秽表演等。其间,在添加直播平台“刷礼物”的用户为微信软件好友后,同案人黄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等人利用微信软件视频通话功能进行淫秽表演共计三次,其中在上述租赁的****中表演两次、户外表演一次。进行淫秽表演时,同案人黄某某、被告人付某某负责直接表演,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拍摄及与同案人张某某发出语音配合表演等,被告人孙某某负责望风等。至案发,同案人黄某某等人共获利约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付某某于同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同案人黄某某等人手机等物证;
2.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鲍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黄某某、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淫秽视频鉴定书等;
6.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孙某某伙同同案人黄某某、张某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三次,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冰姿
检察官助理:曾晓海
2020年2月5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卷宗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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