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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付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甲,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号楼**单元**2017年10月20日因非法持有毒品、吸毒被渤海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2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住河北省沧州市**小区**号。因犯聚众斗殴罪2019年8月被黄骅市人民法院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杨某甲欠被告人杨某某钱始终未还。2016年11月29日0时许,在黄骅市香江洗浴发现杨某甲后,杨某某伙同被告人付某某将其打了一顿拽至车上带至黄骅市**村杨某某租住的一楼房内,看着不让离开,让其还钱。29日白天去过中捷医院给杨某甲处理包扎伤口,29日17时吃完饭杨某甲被拉至黄骅港大东海650房间。到了30日11时左右,杨某甲的姐姐给杨某某的账户汇了5万元钱后,杨某甲才被允许离开。经法医鉴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杨某某交易流水,黄骅市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户籍信息;

2、被害人杨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与黄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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