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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付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7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陵县,住江陵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江陵县**镇**村**组自己家中,用电脑将香港《马经--六合彩》码报(以下简称码报)的电子版通过网络下载,用复印机进行复印。将复印的码报卖给张某某及付某某。其中,销售给张某某金额1728元,销售给付某某金额49140元,共计销售金额50868元。杨某某非法获利7200余元。案发后,杨某某退出非法所得7200元。

2016年2月至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付某某找杨某某购买码报后,在江陵县**镇原自己经营的**店向周边人员销售,销售金额57200.4元,非法获利7000余元。

2018年12月7日,江陵县文体新闻出版广电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付某某经营的打字复印店内现场查获尚未出售的码报400份。

经荆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厂电局审查鉴定,杨某某、付某某销售的码报属非法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章某某等人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付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销售与地下六合彩投注有关的非法出版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主动投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长举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杨某某1897213****,付某某1597160****。

2.移送案卷材料3册,付某某记账笔记本5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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