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小区。因犯强奸罪,于1987年4月24日被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吸食毒品,于2004年3月13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7月5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3月18日被湄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参与赌博,于2012年12月1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某,绰号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栋。因非法侵入住宅,于2015年9月2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参与赌博,于2018年4月1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某某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号。因参与赌博,于2013年7月2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参与赌博,于2017年5月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参与赌博,于2017年9月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参与赌博,于2018年4月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丁,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社区**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6月1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1月6日被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6月27日被凤冈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1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2日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秦某甲,曾用名秦某乙,绰号马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8日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3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杨某某在凤冈县龙泉镇成立凤冈县启航车行,以经营二手车为名,非法从事高利放贷业务。此后,杨某某将被告人王某甲和任某某、秦某甲拉拢入伙协助自己非法从事高利放贷业务,并给上述人员发放工资、提供食宿,逐步形成以杨某某为首要分子,任某某、王某甲为重要成员,陈某甲、秦某甲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犯罪2次,非法拘禁犯罪5次,其他违法行为6次。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阮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案
2016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与阮某某经共谋后决定一起开设赌场,阮某某负责联系场地和参赌人员,杨某某负责在赌场里发放高利贷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在赌场里抽头的钱由二人分赃。被告人杨某某和阮某某先后组织卢某某、安某某、马某乙、胡某甲等人在凤冈县龙泉镇乐乐中学附近的农户家中以扑克牌“炸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开设了约10天左右,杨某某、阮某某二人抽头渔利约50000元。同时,被告人杨某某带领被告人任某某、王某甲等人在赌场内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获利约20000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黄某丙(另案处理)等人开设赌场案
2017年5月左右,被告人杨某某与黄某丙共谋后,先后在凤冈县永安镇永隆酒店、茶居酒店、食家庄餐馆以及农户家中开设赌场,组织某某戊、何某丙、陈某丙等人以扑克牌“炸金花”、“打麻纱”等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杨某某还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提供赌资,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在赌场协助。赌场开设二十天左右,共计抽头渔利约60000元。杨某某通过向参赌人员发放高利贷获利约300000元。
(三)被害人胡某丙非法拘禁案
被害人胡某乙2015年底在杨某某处借了3000元钱用于周转,之后又在杨某某处借了5000元,并承诺一个月之后还清,借款时双方未商定利息。2017年1月一天晚上8时许,杨某某得知胡某乙回家的消息后便与被告人王某甲、秦某甲、任某某一起驾车到永安镇找其追账。杨某某等人到永安后在孙琳杰家中找到了胡某乙,便将胡某乙强行押到车上。上车后,杨某某因胡某乙借钱到期不还,就对胡某乙进行辱骂、殴打。当晚9时许,胡某丙杨某某、王某甲等人押到了公司,杨某某强行按自己规定的利息给胡某乙算账,并逼迫胡某乙签了一张26000元的欠条。杨某某离开公司时,安排秦某甲在公司看守胡某乙逼迫胡某乙还账。一直到第二天下午18时许,胡某乙趁秦某甲去上厕所之机才得以逃离。后胡某乙因害怕被杨某某等人追债,外逃打工不敢回家。
(四)被害人某某戊被非法拘禁案
2017年6、7月份,被害人某某戊因在杨某某开设的赌场里参与赌博输钱后欠下杨某某100000元高利贷。最初杨某某以打电话的方式向某某戊追债,并以某某戊系国家工作人员相威胁。某某戊被逼无奈,于2017年7、8月份的一天中午,应杨某某要求来到凤冈县龙泉镇龙泉大街杨某某开设的公司“凤冈县启航车行”,商谈还债事宜。某某戊到杨某某公司后,因无钱还账,杨某某便将某某戊扣留在公司,并安排公司陈某甲、任某某看守,强迫某某戊打电话找钱来还。直到次日上午杨某某回公司后,某某戊苦苦哀求杨某某,并承诺了还款期限,杨某某才放某某戊离开。某某戊此次被非法拘禁14小时左右。
几天后,某某戊因未按之前的承诺还本付息,杨某某再次安排陈某甲、任某某到永安镇崇新中学将某某戊找到并带到公司。某某戊被带到公司时,杨某某正在去乡下钓鱼的路上,陈某甲电话向杨某某汇报情况后,杨某某在电话中安排陈某甲和任某某,让某某戊跪着等他回来处理。陈某甲、任某某接到杨某某的指示后,便对某某戊以体罚的方式进行侮辱。一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钓鱼回到公司后,得知某某戊还是找不到钱还债,便对某某戊辱骂。接着杨某某给某某戊算账。某某戊在杨某某等人的威逼下,被迫打了一张本息共计240000元的欠条,约定以后每月还10000元,杨某某才让放其离开公司。某某戊此次被非法拘禁10余小时。
(五)被害人卢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6年6、7月份,卢某某在杨某某、阮某某开设的赌场里赌博输钱后欠下杨某某60000元高利贷。当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16时许,因卢某某未按时还本付息,杨某某便将其叫到公司向其追账。一直到晚上卢某某都没有找到钱,杨某某便安排秦某甲、任某某看守卢某某。第二天早上8时许,杨某某到公司见卢某某还是无法偿还,便按照月息7分的标准并加上杨某某安排人员找卢某某追账的费用5000元给卢某某算账,强行让卢某某写了一张111400元的欠条。之后,在卢某某苦苦哀求下,杨某某才让其离开公司。
因卢某某未按照约定时间还账,杨某某便安排陈某甲和任某某到卢某某家找其追账。2017年8月的一天下午15时许,卢某某驾驶摩托车回家时被陈某甲和任某某拦下并带到公司。杨某某因卢某某未如约还账,就对卢某某进行殴打、辱骂。并安排陈某甲和任某某看守卢某某,不还钱就不让卢某某离开。第二天早上,杨某某又安排李某丙(另案处理)跟着卢某某出去借钱来还。到了下午18时许,卢某某还是没有借到钱,李某丙就将卢某某带回公司。途经凤冈县龙泉镇土桥河时,卢某某被其另外一名高利贷债主黄阳洋公司的人拦下带走。卢某某当晚被扣留在黄阳洋公司。次日,黄阳洋公司的人把卢某某又送回到杨某某的公司。卢某某一直被扣押到下午17时许才被许可离开。被害人卢某某此次被杨某某非法拘禁累计长达30余小时。
(六)被害人李某乙被非法拘禁案
2017年年初的一天,被害人李某乙因急需用钱,就向被告人杨某某借款10000元,约定10天以后还给杨某某,并支付1000元的利息。杨某某将当月利息(俗称“砍头息”)扣除后实际拿了9000元给李某乙。李某乙借钱后一直没有偿还。2017年2、3月的一天下午18时许,杨某某安排任某某和秦某甲在龙泉镇李某乙的茶叶店里将李某乙找到,并将其带到公司里追账,不还账就不准离开。李某乙就打电话向朋友张羽胜、付伯胜等人借钱。次日凌晨1时许,张羽胜等人将筹集的8000元钱送到杨某某公司交给李某乙,李某乙将钱交给杨某某后才被放走。
2017年7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杨某某与任某某又将李某乙找到并带到公司追账。当晚,杨某某安排任某某等人在公司看守李某乙。次日11时许,杨某某以李某乙无钱还债为由,强行给李某乙算了40000元的账。李某乙被逼无奈,只能写了一张40000元的借款凭证才得以离开。李某乙两次被杨某某等人非法拘禁累计时间长达20余小时。
(七)被害人罗某某被非法拘禁案
2016年,罗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就在杨某某处借了10000元高利贷,约定10天以后还钱,并支付1000元的利息。杨某某减去“砍头息”后实际拿了9000元给罗某某。2017年9月的一天16时许,因罗某某未按时偿还杨某某本息,杨某某等人在凤冈县龙泉镇李某乙开设的茶叶店内找到了罗某某,便将罗某某带到公司追账。杨某某安排任某某等人在公司看守罗某某。次日10时许,罗某某联系朋友曾浩将3000元送到了杨某某公司,杨某某收到钱后又和罗某某商量剩下的债务问题,并按照30%的月利率加上杨某某安排人找罗某某的费用3000元,让罗某某签一张约40000元的借款凭证。罗某某被逼无奈,只好在借款凭证上签了字,才被杨某某许可离开。
2017年年底的一天,杨某某得知罗某某回到土溪镇家中的消息,便带领任某某驾车来到罗某某家中。当晚22时许,杨某某和任某某将罗某某从其家中带到了公司追账。杨某某安排任某某负责在公司看守罗某某。直到第二天中午,罗某某打电话联系一起做挖掘机的合伙人彭某某,商量将自己所持挖掘机股份以30000余元的价格转让给彭某某,并让彭某某将转让费用送到杨某某公司。彭某某接到电话后将36000元现金送到了杨某某公司拿给了罗某某,罗某某将钱还给杨某某后才得以离开。罗某某两次被杨某某等人非法拘禁累计时间长达40余小时。
(八)被告人杨某某窝藏案
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秦某甲与曾某某等人在上海市青浦区佳香传野KTV内唱歌时,因琐事与KTV服务员陈某乙发生纠纷,秦某甲等人持酒瓶对陈某乙实施殴打致其受伤。后被告人秦某甲逃回凤冈。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秦某甲涉嫌犯罪正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还将其招入公司使用,为其提供食宿,发放工资,帮助秦某甲藏匿。
(九)其他违法行为
1、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在得知被害人卢某某要为其女儿办升学酒的消息后,就安排陈某甲、任某某、李某丙到卢某某家向其追债。因卢某某没有钱还,陈某甲、任某某等人站在卢某某家院坝不走,卢某某便与女儿卢某乙一同跟随陈某甲、任某某等人来到杨某某的公司。卢某某向杨某某求情并承诺等学酒办完后就还杨某某一部分账,杨某某才答应放卢某某父女回家。同时,安排陈某甲、任某某、李某丙跟着卢某某父女返回卢某某家,等卢某某办完酒席后拿钱回公司。卢某某妻子的嫂嫂贵某乙知道任某某等人是来追账的情况后,担心筹集的学费被收账的人拿走,就悄悄把办学酒收取的礼金收走了。卢某某得知情况后,担心被杨某某派来收账的人报复,便借上厕所之机逃离了自己家。
2、2017年5月份左右,被害人黎某某因急需用钱,就向杨某某借了10000元的高利贷,杨某某减去“砍头息”后实际交给黎某某9000元。当年7月的一天中午12时许,因黎某某未按杨某某要求支付本息,杨某某便打电话要求黎某某到其公司商谈。黎某某到杨某某的公司后,杨某某就给黎某某算账说还要差30000元钱,要求黎某某签借据。黎某某认为杨某某计息太高就拒绝签字。黎某某多次起身想离开,杨某某等人就不让其离开。下午18时许,黎某某趁上厕所之机发短信给自己的同事陈某丙,叫陈某丙打个电话给自己慌称有人要动手术让黎某某协助。不一会儿,陈某丙依约打电话给黎某某。杨某某在旁边听到通话内容后,才安排陈某甲、任某某送黎某某到县医院,并交待等黎某某处理好单位的事后再将黎某某带回公司。黎某某到县医院后,怕陈某甲等人将自己再带到杨某某公司,就从医院另一出口逃离。
3、2017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安排任某某等人到黎某某工作的凤冈县人民医院找黎某某追账。任某某等人在停车场将黎某某找到并向杨某某电话汇报。杨某某接到任某某的电话后随即赶到了县医院。因黎某某无钱还账,杨某某、任某某等人就准备将黎某某强行拉上车,黎某某反抗不上车并电话报警。公安民警民警赶到现场后,杨某某等人才离开。
4、2017年11月的一天,李某丙在医院门口看见黎某某,就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带着任某某来到医院找到了黎某某。接着杨某某逼迫黎某某还钱,黎某某没有钱还,杨某某与任某某就采取脚跟脚的方式跟着黎某某。黎某某报警后,杨某某带着任某某跟着黎某某到了龙泉派出所。值班民警告知杨某某,不能采用跟踪等软暴力方式追债,并给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后,杨某某等人才离开了派出所。
5、2017年8月,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等人将某某戊和陈某丙扣留在凤冈县永安镇茶居酒店追账。在讨债无果后,杨某某、任某某等人将某某戊、陈某丙押上自己的车准备带到公司里继续讨债。行驶途中,陈某丙拨打了杨某某侄儿黄某丙的电话,黄某丙向杨某某担保并求情后,杨某某才在永安镇崇新村委会附近将某某戊和陈某丙放下车让其离开。
6、2018年5月,杨某某在永安镇开设赌场期间,何某丙在赌场内赌博时向杨某某借了10余万元的高利贷,杨某某与其算账后何某丙签下了约40万元的欠条。何某丙输钱后因无力偿还,便外出打工躲债。被告人杨某某找不到何某丙,就来到崇新中学找何某丙的丈夫郑某丙。郑某丙给杨某某解释称其已经和何某丙离婚,叫杨某某不要再来滋扰自己。杨某某要求郑某丙将房子过户给何某丙的时候要通知自己到场,郑某丙称这是他们两人的私事,没有义务通知杨某某。杨某某就与郑某丙争吵并准备殴打郑某丙,被门卫室的保安朱俊华、邓安义及闻讯赶来的老师们拉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借款协议、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安某某、马某乙、胡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某某戊、罗某某、李某乙、胡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秦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秦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等5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者软暴力等手段,在凤冈县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符合恶势力特征和犯罪集团特征双重特征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杨某某在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应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任某某、王贤斌在犯罪集团中基本固定,作用突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被告人陈某甲、秦某甲为一般成员。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王某甲、陈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秦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任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秦某甲到案后如实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陈某甲、秦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肖再伦
检 察 官 曾情怀
检察官助理 李翀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任某某、陈某甲、秦某甲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光盘72张;
3.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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