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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何某某等人赌博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酉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镇**村**,现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于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21992********,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现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于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别名董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61984********,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县**乡**村**,现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于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董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至20日,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董某某组织人员在重庆市酉阳县**村**何某某家老屋,用扑克牌以“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共抽头渔利43200元。杨某某、何某某、董某某各分得7000元,另有14900元由杨某某保管尚未分赃。

另查明,**派出所民警于2020年3月20日将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董某某抓获。杨某某、何某某、董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扣押清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黄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董某某聚众赌博且抽头渔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何某某、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杨某某、何某某、董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何某某、董某某均主动退赃,建议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董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应文

检察官助理:周俊潇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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