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8********,汉族,初中肄业,四川省仪陇县人,住南充市仪陇县**镇**村**组**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3********,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平昌县人,住巴中市平昌县**镇**村**组**号。2019年4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8月12日以三被告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移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22日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引诱他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银行储蓄卡绑定手机卡、开通“U盾”(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业务,并将上述银行卡及绑定的手机卡和“U盾”收购进行贩卖。其中杨某某通过自己收购和伙同何某某、王某某收购他人银行卡共计42张,贩卖获利8400元;何某某参与收购他人银行卡共计15张,贩卖给杨某某获利1200元;王某某参与收购他人银行卡共计11张,贩卖给杨某某获利4250元。另查明,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贩卖的部分银行卡已被“REC黄金树”网络传销犯罪组织用作传销人员收款、转账账户。
2019年4月11日,杨某某在四川省双流区蛟龙港“爱琴海”小区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4月25日,王某某在四川省成都火车北站进站口被公安民警查获。2O19年5月6日,何某某在四川省冕宁县彝海检查站流动设卡查缉时被公安民警查获。案发后,三被告人有配合公安机关上缴“REC黄金树”传销组织涉案款物行为。杨某某有退缴贩卖银行卡获利违法所得8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辨认笔录、银行卡、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王某某非法持有他人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星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宝兴县看守所;何某某、王某某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散页证据1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相关文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