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R8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R85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镇**村**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7时许,本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本区联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对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罗某某居住的位于本区**街**街**号的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被告人杨某某将一辆保时捷小轿车堵在大门外阻拦执法人员进入,执法人员合力将上述车辆推走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手持一个装有汽油并点燃了碎布条的玻璃酒瓶与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等人站在阳台辱骂执法人员,被告人杨某某还与被告人何某某等人向执法人员投掷了6瓶装了透明液体的矿泉水瓶以威胁执法人员。被告人罗某某负责准备玻璃瓶、布条、打火机,给被告人何某某递矿泉水瓶等。便衣民警聂某某在控制被告人杨某某的过程中被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等人抓伤颈部(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天,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罗某某被现行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罗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害人陈述;4.受立破经过、《抓获经过》等物证、书证;5. 现场勘验笔录;6.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罗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8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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