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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何某某等3人诈骗案)_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11981********,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72********,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乡**村**路**号,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9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市,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发布可以办理贷款信息,在微信中添加了辛集的赵某某为好友,并向赵某某表达自己可以办理贷款。后被害人张某甲因急需办理贷款找到朋友赵某某帮忙,赵某某将杨某某的联系方式提供给张某甲,杨某某为骗取张某甲的信任,将微信设置为女性,并让其妻子吴某某在微信中与被害人聊天,要求急于贷款的被害人张某甲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户口本等个人资料发送过来后,杨某某再将被害人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中,将被害人银行卡中的5000元钱转至自己使用的微信零钱,并将被害人拉黑。

2019年10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以同样手段加被害人张某乙为好友,谎称帮其办理贷款,诈骗张某乙3800元,后把张某乙微信拉黑。

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杨某某通过网络、微信诈骗他人财物,还用自己身份证办理手机卡、银行卡共其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银行卡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流水查询,扣押清单,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马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吴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新跃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随按移交手机两部、银行卡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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