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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何某某等9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75********,汉族,小学,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市**镇**村**组。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74********,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住永川区**镇**街**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75********,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住重庆市永川区**街**栋。

被告人莫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77********,汉族,小学,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市**镇**村**组。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70********,汉族,小学,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73********,汉族,小学,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

被告人凌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68********,汉族,小学,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村**组**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91967********,汉族,初中,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

以上八人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4月24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院批准,同年5月2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811978********,汉族,小学,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市**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2020年4月24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何某某、莫某某、凌某某、唐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程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8月22日至2020年9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何某某、莫某某、凌某某、唐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程某某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从缅甸勐平偷渡回中国。当9人乘车行驶至澜沧县糯福乡**村**号界桩中国方向一公里处时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何某某、莫某某、凌某某、唐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九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何某某、莫某某、凌某某、唐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现羁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被告人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永川市**镇**村**组家中,电话:1887503****;

3.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四十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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