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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何某甲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3********,汉族,公安县人,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公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本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其批准逮捕并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3********,汉族,仙桃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本院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月20日由公安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何某甲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3月23日本院将上述两案并案后于3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月27日补查重报;5月2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7月6日补查重报。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甲在公安县斗湖堤镇一民房内雇佣李某某等人以固定话术来添加他人微信号并与其聊天,当受害人加入微信群后,被告等人以推送高额回报、发送报表、榜样示范等形式引诱他人将资金投入到其代理的虚拟货币交易网站Lermex (后期为F b ex 平台),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甲再以老师的身份欺骗诱导的方式鼓励被害人加大资金投入选择大倍数的杠杆交易(资金放大20 倍、50 倍、100 倍) 进行交易操作,从中按照每笔交易按照万分之十收取手续费。在客户亏损后强行平仓进而从中非法获利。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2.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甲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

何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大海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何某甲现羁押于公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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