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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余某某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3224198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3224198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32241992********,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

上述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12月4日被华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云南省公安厅指定华宁县公安局管辖,华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朱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朱某某、余某某三人为找工作挣钱,于2020年8月先后从云南省孟连县中缅边境非法出境至缅甸打工,之后杨某某、朱某某、余某某三人相互邀约回国,便于2020年11月16日结伙从缅甸邦康乘三轮车至打哈江边,乘船到中国孟连县勐阿边境入境,当天被巡逻民警抓获,后送至疫情隔离点医学隔离14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拘留证、户口证明、出入境记录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照片;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取证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朱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朱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三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朱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本案可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华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元生

检察官助理:杨洪平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华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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