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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侯某某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7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四川省芦山县人,住芦山县**街道****号附**,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荥经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6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95********,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无业,四川省荥经县人,住荥经县**街道**村**组,2020年4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荥经县人民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荥经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6月3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邀约了被告人侯某某等人在荥经县严道街道(原严道镇)人民路东二段“酒点半”酒吧饮酒,饮酒完后杨某某向酒吧人员宋某某要求赊账并同侯某某等人径直走出酒吧,宋某某出酒吧要求杨某某付当晚消费酒钱,杨某某再次要求赊账,宋某某不同意,杨某某扬言等酒吧倒闭后再来付钱。随后,杨某某与侯某某到酒吧前台结账,在结账过程中杨某某、侯某某再次提出赊账要求被拒后杨某某、侯某某随意对“酒点半”酒吧实施了打砸,造成酒吧内财物损毁。经荥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酒吧内被损坏物品价值共计7218元人民币。

2020年4月3日杨某某在荥经县邮电小区内被抓获归案。2020年4月28日侯某某主动到荥经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杨某某、侯某某已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随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良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散页若干;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表现评定表、情况记录表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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