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20〕1086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河南省**县***镇**村**。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3月27日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区分局行政拘留,2013年10月23日、2015年12月16日被河南省新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4月1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7********,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乡**村**号。因卖淫嫖娼先后于2015年4月9日、2015年5月25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2月20日被象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14日撤消行政拘留。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0日,被告人候某某、杨某某至本县鹤浦镇万全路煤气站附近,由杨某某望风,候某某进入吴某某的鸡棚,窃得吴某某价值人民币700元的鸡5只。
2018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候某某、杨某某至本县鹤浦镇政府附近农田,窃得沈某某价值人民币6.6元的葱1.1公斤,价值人民币10.2元的大白菜3.4公斤,及价值人民币7.2元的包心菜2.4公斤。
2018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候某某、杨某某至本县鹤浦镇万全路19号,由杨某某望风,候某某撕开尼龙网进入黄某某的红美人桔子大棚,窃得黄某某价值人民币454元的红美人桔子22.7公斤。
2018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追回上述物品,并发还被害人。黄某某、吴某某对候某某、杨某某表示谅解
被告人候某某、杨某某均表示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16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害人吴某某、沈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候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杨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候华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苏麟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3、移送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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