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31992********,苗族,专科毕业,贵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纳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凯里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黔东南州公安局凯里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倪某某挪用资金案,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杨某某投资生意失败后,企图通过赌博赢钱还债。2019年11月杨某某听朋友说有人在澳门赌博赢回大量现金,便遂唆使被告人倪某某利用倪某某为贵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纳员的便利,挪用该公司资金供其赌博。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期间,倪某某多次挪用贵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共计963738元,其中90万余元拿给杨某某赴澳门赌博,其余部分被倪某某用于还个人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唆使身为公司财务人员的被告人倪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供其从事非法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倪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家桃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倪某某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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