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一部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杨兴勇,男,汉族,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01291993********,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无前科。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兴宏,男,汉族,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01291997********,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号,无前科。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倪某某,男,彝族,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01292000********,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无前科。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彝族,199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5301291996********,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街道**村委**村**号,无前科。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甸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本案由寻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兴勇、杨兴宏、倪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兴勇、杨兴宏、倪某某、杨某某驾驶云******白色哈弗H6越野车和云******比亚迪灰色小轿车及一辆无牌灰色长安面包车,分别在寻甸县金所街道办武倘寻高速马场村路段施工工地、寻甸县仁德街道办“公园壹号”施工工地、寻甸县金所街道办武倘寻高速种羊场施工工地、寻甸县金所街道办武倘寻高速2号隧道施工工地、寻甸县金所街道办武倘寻高速法祖屋村路段施工工地多次盗窃螺丝、钢板、扣件等钢材,并将盗窃来的钢材贩卖到洪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经营的“寻甸金所天明废旧金属收购店”内,洪某甲收购以现金支付,洪某乙(另案处理)、邓某某(另案处理)两人收购以微信方式支付。其中,邓某某微信账户向杨兴勇微信账户转账合计64639元(大写:陆万肆仟陆佰叁拾玖元整),邓某某微信账户向杨兴宏微信账户转账合计3350元(大写:叁仟叁佰伍拾元整),洪某乙微信账户向杨兴勇微信账户转账合计29467元(大写:贰万玖仟肆佰陆拾柒元整),洪某乙微信账户向杨兴宏微信账户转账合计29121元(大写:贰万玖仟壹佰贰拾壹元整)。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兴勇参与盗窃30余次,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20000元;被告人杨兴宏参与盗窃30余次,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129377元;被告人倪某某参与盗窃5次,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盗窃1次,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6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提取手机微信支付交易及微信电子账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兴勇、杨兴宏、倪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兴勇、杨兴宏、倪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兴勇、杨兴宏系主犯,被告人倪某某、杨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兴勇、杨兴宏、倪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结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兴勇有期徒刑五年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兴宏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永辉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杨兴勇、杨兴宏、倪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寻甸县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宗3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量刑建议书1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