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喀垦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伽师总场,住伽师总场**号小区**号楼**单元**室,伽师总场**连职工。2018 年7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喀什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1日以赌博罪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1986********,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第三师伽师总场,住伽师总场**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2018 年7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喀什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1日以赌博罪被本院批准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198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第三师伽师总场,住伽师总场**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18 年7月11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喀什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2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19年10月11日以赌博罪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第三师喀什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克某某、阿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3日喀什垦区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以上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在第三师伽师总场***对面自建***一栋。2017 年7 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克某某商议,将该**楼**楼由**向**第**房提供给被告人克某某进行赌博、放债,并共同 “抽头渔利”,从2017年7月至9月,被告人克某某在此房间组织赌博的次数达到40 余次,抽头渔利金额累计3 万余元。
被告人杨某某另在第三师伽师总场**号小区经营***超市。2017 年11 月,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告人阿某某商议,将该**超市内的库房提供给被告人阿某某进行赌博、放债,并共同“抽头渔利”。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阿某某在此超市库房内组织赌博次数达到20 余次,抽头渔利金额累计1. 5 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骰子,***张红色扑克牌;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杨某某 、阿某某、卡某某、吐某某、艾某某、赛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克某某、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被告人杨某某、克某某、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克某某、阿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1年至1年6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克某某10个月至1年4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阿某某9个月至1年3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阿斯木姑丽·依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克某某、阿某某现羁押于喀什垦区公安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6卷共780页。
3. 随案移送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