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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冯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县检公诉刑诉〔2019〕686号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2013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3年9月26日止。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6日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与同案人杨鹏程、杨洋、沈泽宇、董佳文等五人(另案处理)在长沙县**镇**栋夜宵店吃夜宵时,与“一口香,鱼当家”夜宵店的店员即被害人何某某发生口角冲突,遂追打被害人何某某进入该夜宵店内,动手将进行劝说的被害人夜宵店老板余某某、厨师尹某甲及何某某打伤。随后,三名被害人使用钢管等工具将董佳文等人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余某某、尹某乙、何某某所受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及同案人家属与被害人余某某、何某某、尹某甲达成赔偿协议,已支付到位,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余某某、尹某乙、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冯某某及同案人杨鹏程、杨洋、沈泽宇、董佳文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某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冯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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