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5********,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捕前在甘肃省兰州监狱服刑。2001年12月1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私藏枪支弹药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000元,2005年2 月25日刑满释放。2010年11 月8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因贩卖毒品罪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未执行完毕的8年1个月3天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0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办理在押犯押回重审手续,同年11月21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冯某某,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9********,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无业。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0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21978********,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1998年11月18日因盗窃罪被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1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1月21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并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年3月4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4月14日补查完毕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12月10日22时许,王某甲(已判决)为了解决拓某某向其出售空调的维修问题,纠集他人前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省劳动局家属院拓某某家理论,尚未到家的拓某某得知消息后电话联系被害人曹某某助威,随后曹某某纠集多人并携带砍刀前往拓某某家,在单元四楼过道与王某甲等人相遇并发生争执,但在拓某某父亲阻拦及拓某某无事电话通知后,曹某某等人分别乘车离开。而王某甲则心生不满再次电话联系王某乙(已判决)纠集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唐某某后与程某某(已判决)六人共同乘坐甘A*****黑色皮卡车,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路口附近将被害人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刘某某及沈某某乘坐的出租车逼停,王某甲先行下车拉开出租车车门,从曹某某处抢得三把砍刀进行分发。随后王某甲、王某乙、程某某及被告人唐某某持刀、被告人杨某某与冯某某持枪(发令枪)并鸣枪恐吓曹某某等人后,使用砍刀及枪托对曹某某、马某甲、马某乙、刘某某实施殴打直至四人倒地不起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曹某某经朋友送医抢救时已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曹某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破右肺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尸体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唐某某持械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唐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存有漏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燕
2020年5月1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唐某某现均羁押于甘肃省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换押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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