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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冯某某非法拘禁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镇**村**。因犯抢劫罪,2002年2月5日被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15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大道**段**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8月5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5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冯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3 日中午,李某某(已另案处理)为了索取债务,伙同被告人冯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王某某从西充县观凤乡将被害人廖某某强行带走。被告人冯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与李某某四人驾车,强行将廖某某带到西充县县城化凤山,要求其归还欠款。随后,李某某等人又驾车将廖某某带至南充市北干道附近,准备扣押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货车。因未找到该车,李某某殴打了廖某某脸部一下。当天下午4时左右,李某某、冯某某、杨某某又将廖某某先后带至西充县城“塞纳河”茶坊、杨家桥度假村宾馆209室房间看守。直至8月5日上午,廖某某通过手机短信向其妻子彭某某求救,其妻子随后报警,民警解救出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等书证;2.彭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勘验笔录;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冯某某与他人共同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波

2020年3月23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在家。杨某某:1399072****,冯某某:1838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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