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9月14日被石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05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平军,绰号刘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5197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平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刘平军二人商议到凤冈县永和镇实施盗窃。接着,杨某某便驾驶贵DR****号摩托车载着刘平军从思南县合朋溪镇出发来到凤冈县永和镇永华社区街上,二人开始沿街寻找作案目标。二人发现被害人安某某刚好从永和信用社ATM取款机上取钱出来,待安某某走到信用社门口地摊面前围观时,杨某某和刘平军便锁定安某某为扒窃目标,然后二人合伙将安某某刚从银行取出来的人民币4000元现金扒窃后逃离现场。扒窃后,二人将所得赃款平分并各自花销。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26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平军于2019年11月29日投案自首,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截止2020年2月22日,被害人安某某已分别收到杨某某、刘平军家人代为归还的现金共计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金照片等物证;2.前科证明、银行流水记录、收条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安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刘平军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平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志贵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刘平军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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