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19〕6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8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于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1********,汉族,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现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0月1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7日下午,为了获得车辆损坏赔偿费,符某某(在逃)与杨某某共谋用杨某某的捷达车与违章逆行的的车辆碰撞,后符某某联系刘某某,由刘某某驾驶杨某某白色鲁******捷达牌轿车故意碰撞李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鲁******黑色本田雅阁牌轿车(当时李某某沿文圣街辅道西向东逆向行驶),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报案,符某某、杨某某、刘某某未获得车辆损坏赔偿费。经鉴定,黑色本田雅阁牌轿车损毁价值54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害人陈述;3.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俊生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山东省寿光市**街**号楼**单元**号,被告人刘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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