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00000004号
被告人刘某某,性别:**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93********,**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长顺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长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刑事处罚前科。
被告人杨某某,性别:**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96********,**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长顺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长顺县公安局逮捕,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刑事处罚前科。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某事先踩点后确定到广顺镇夜郎大道“**通讯”商铺盗窃手机,到达现场后由刘某某在手机店附近的人行道放哨,杨某某翻过第一道木质大门后使用从其家中带来的一把起子撬开“启源通讯”商铺玻璃大门的把手,将锁具从把手上取出后进入商铺内部。随后,杨某某在商铺的多个柜台内共窃得全新的智能手机7部,盗窃得手后杨某某及刘某某返回广顺镇南福新苑小区,并低价出售6部手机给他人,所得赃款已全部用光。经长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某、刘某某盗窃的7部手机在2019年11月9日的价格为人民币壹万伍仟柒佰玖拾贰元整(¥157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起子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田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长顺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焦文玉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在长顺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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