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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640号

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经合谋盗窃后,携带老虎钳、麻袋等作案工具,驾驶女装摩托车去到番禺区石碁镇金山村华德路9号华创动漫产业园,盗剪该园C29栋厂房内正在使用的电缆340斤(经查约86米,单价65.8元/米,总计5658.8元)。盗后,2被告人驾驶摩托车携赃物返回出租屋并销赃。次日下午2时许,被害单位发现被盗即报警。2019年2月27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在番禺区石碁镇富豪街1号便利店门口路段将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幅度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判处宣告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姗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

3.破案后,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已向被害单位退赔10528元。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8.被害单位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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