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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刘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3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3********,土家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1日被深圳市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21日被深圳市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二人盗窃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两人经商量决定去盗窃路边停放车辆里的财物。2020年6月20日2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号东侧路边,拉开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为粤B3L***的小轿车,盗走车内现金人民币6004元。两人逃离现场后,被告人杨某某告诉被告人刘某某仅盗得1000元现金。2020年06月20日,民警在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房住处将两人抓获,缴获盗窃赃款现金人民币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指纹卡、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违法犯罪经历对比报告、监控截图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然

                                               检察官助理 刘青青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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