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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刘某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公诉刑诉〔2019〕655号 

  被告人**,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区,住******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乡**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区,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临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8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逮捕。后又于2019年11月27日经我院决定,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左右,被告人杨**在**区**镇街道设立**区**乡游乐城,主要经营娱乐实施。2011年左右,在未经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渭南监管分局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杨**设立四个代办站,并让被告人刘**、被告人王**等人为站干,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以利息1.2分的利息在**镇、**镇吸收公众存款。截止2019年6月份,总计吸收公众存款150.899万元,未兑付86.4568万元,其中被告人刘**经手吸收公众存款85.743万元,未兑付34.339万元;被告人王**经手吸收公众存款29.88万元,未兑付29.78万元李**经手吸收存款17.776万元,未兑付17.3378万元;张**经手吸收存款17.5万元,未兑付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银监会证明、谅解书、投资情况登记表、股金单等书证;2、证人李**、张**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刘**、王**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刘**、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刘**、王**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违反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全文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刘**现羁押于临渭区看守所,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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