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刘清,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5年8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4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巷**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502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七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清、刘某甲、王某甲、唐某某、周某某、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刘清、刘某甲伙同同案人张西彬(另案起诉),雇请被告人王某甲、唐某某、周某某、张某甲以及同案人黄某甲、成某某、盛三建、范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英洪、叶锦辉、石某某、黄某乙(均另案起诉),在本市海珠区滨江东路蓝康街23号蓝色康园会所负一层棋牌室结伙开设赌场,多次以扑克牌赌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同年8月20日凌晨6时许,上述7名被告人在上址聚众赌博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被缴获赌具扑克牌一副、骰子两粒、赌资人民币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赌资照片等书证、物证;
2、证人王某丁、朱某某、丁某某、刘某乙、张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张西彬、黄某甲、成某某、盛三建、范某某、王某乙、王某丙、李英洪、叶锦辉、石某某、黄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杨某某、刘清、刘某甲、王某甲、唐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清、刘某甲、王某甲、唐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刘清、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王某甲、唐某某、周某某、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刘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森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刘清、刘某甲、王某甲、唐某某、周某某、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十九册及光盘四十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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