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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刘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31987********,汉族,初中肄业,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91********,汉族,大专文化,青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被告人付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91********,汉族,大专文化,青岛**科技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楼镇**坊**村**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付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安徽芜湖的倪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杭州**公司购买“点赢策略”(后改名“股市策略”)非法股票交易软件,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以软件具备配资炒股功能向全国推广,招揽下线代理商。

2018年8月,被告人刘某某以付某某名义注册成立青岛**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刘某某在青岛**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室的办公室内,伙同被告人杨某某、付某某,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资质的情况下,招聘多名人员通过QQ、微信群宣传配资炒股,吸引罗某某等多名股民使用“股市策略”APP开户、入金、炒股,并收取股票交易手续费、递延费等费用,与倪某某等人共同牟利分成。

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付某某被抓获到案。

经统计,在三被告人非法经营期间,10名股民投入至“股市策略”APP炒股的资金共计为人民币4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付某某有坦白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

二○二○年一月九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付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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