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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刘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生于198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031986********,绵阳市涪城区人,汉族,大专文化,系绵阳市高新区**局工作人员,住绵阳市涪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现住绵阳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生于1978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07041978********,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游仙区**镇**村**组,现住绵阳市**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杨某某在负责审核医院医保结算后的病历资料过程中,发现了在报销流程上存在漏洞,遂产生了骗取医保金的想法。同年2月底的一天,杨某某在淘宝网上订购了三枚虚假的华西医院印章后,又通过微信,与一个微信名叫“小松鼠”的人联系,以900元的价格购买了金额为35000元的住院发票,随后,杨某某复印了其丈夫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证及农行卡,会同先前以刘某某名义制作的虚假报销资料,采用邮政快递的方式邮寄至游仙区医保局,之后,杨某某告诉刘某某自己伪造了一套以刘某某的名义在华西医院住院的报账资料,并交给刘某某一张打印的出院病情证明,上面记载了入、出院时间、病因等信息,告知其医保局的工作人员会打电话找本人核实,就按照证明上的内容回答即可。后刘某某按照杨某某的安排,实施了上述行为。2020年3月23日,刘某某的农行卡收到了游仙区医保局支付的14219.56元的报销资金,同年5月9日,该银行卡又接收到了人保绵阳分公司支付的4727.68元的报销资金,共计18947.24元。刘某某将其中13000元取出后,存于自己其他账户上,后被用于给杨某某的父亲买保险,剩余资金被二人用于日常开销。

2020年3月的一天,杨某某再次以刘某某的名义,伪造了华西医院的住院资料,再次通过微信联系“小松鼠”,并支付900元后,获取了伪造的119685.95元的住院结算票据,再连同刘某某的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以邮政快递方式邮寄至游仙区医保局。该套虚假资料被游仙区医保局工作人员审核时发现破绽,经游仙区医保局调查并确定系伪造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核算,该笔金额属于基本医疗报销金额为48256.56元,属于大病报销金额为39424.29元。

案发后,刘某某被他人告知因骗保,公安机关正在找自己,经与杨某某商量后,刘某某携带三枚伪造印章及制作假资料的笔记本电脑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杨某某在处理完工作后,也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二人向被害单位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电子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以及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国有资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金额系未遂。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综合二被告人具有未遂、自首、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焱

2020年8月6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卷宗3册、光碟1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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