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村**小组**号。
上述二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惠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由惠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月22日惠阳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及同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合伙共两次在惠东县黄埠镇滨海大道中**公寓一楼附近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何某某。同月18日下午,公安机关分别抓获杨某某、刘某某,在杨某某住处和刘某某身上分别缴获可疑毒品一小包(经检验均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供他人吸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为的原因而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德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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