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5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镇**村委会**组。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住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镇**村**号。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镇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即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镇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于同年8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11月4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分别受袁某某(已抓获)、“黑某某”(在逃)指使,到昆明云聚物流城交接由袁某某从南伞云聚物流寄递的一个根雕座椅。同月2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云******面包车停在云聚物流城19号铺面门口,12时20分许,杨某某到云聚物流城19号铺面将根雕座椅取出,放到云******面包车上后离开。之后杨某某在云聚物流城门口被抓获、刘某某在云聚物流城内被抓获。经对该面包车上的根雕座椅进行检查,当场从根雕座椅坐垫下方夹层内查获外用透明塑料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75条,净重14237克;外用蓝色塑封袋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0条,净重5658克。本案共计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05条,净重1989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3、毒品定性、含量鉴定意见;
4、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运输大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同承担罪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本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5张;
3.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现存于镇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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