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刘某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7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9052551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镇**大街**公路**号**室(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于2020年5月30对其宣布刑事拘留,因疫情于2020年5月31日至6月8日隔离观察于无锡市惠山区**路**号**格林豪泰快捷酒店,2020年6月8日被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江苏万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龙丽。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苏省滨海县**镇**大街**公路**号**室(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发票、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该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10月28日重新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间,贾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杨某某商定,由贾某某提供打印机、图章、空白票等物品并联系客户,被告人杨某某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东路**号**室,以微信群聊或私聊的方式依据客户提供的开票信息,使用打印机在空白票上打印内容伪造高速公路过路费发票、燃油加油票,通过快递方式寄出销售。被告人刘某某参与打印发票。贾某某以每月8000-10000元支付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工资。2019年,贾某某通过“李爹”(另案处理)等人出售给无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某某涉及假发票355份,票面总金额为人民币798199元,该公司已经将上述发票入账以抵扣公司经营成本。

2020年5月29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东路**号**室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当场查获并扣押现金人民币3600元、微型票据打印机三台、印章机一台、手机、打印机、电脑、图章、色带架、送货单等物品;各类疑似假发票共计150578份。抓捕当日,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某被查获时打印的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102份,票面总金额人民币206080元,系伪造;另有4.8万余份系伪造(1260份有金额,总金额人民币211万余元)。

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摘录的人口信息,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史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及涉案人员贾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发票鉴定结论等;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说明以及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其他发票以出售,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琦

                                2020112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于无锡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在江苏省滨海县**镇**大街**公路**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7卷、光盘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