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刘某某非法拘禁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19〕54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1********,回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捕前住高碑店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5月9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定,于2019年6月13日有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9199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捕前住容城县**乡**街**里**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9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定,于2019年6月13日有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7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6日15时许至2019年5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另案处理)为向被害人刘某某索要债务分别在白沟镇**小区**号楼**房间、**洗浴、**洗浴、高碑店市**镇杨某某家等地控制刘某某的人身自由,在拘禁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将刘某某打伤致其左眼钝挫伤、结膜下出血,并将刘某某手机摔坏。经鉴定,刘某某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侯某某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短信聊天记录,指认现场照片,抓获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协同查核党员身份信息的复函,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杨某某在拘禁期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