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七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02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经商,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0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6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慈溪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32198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经商,住河北省安新县**镇**村**街**号胡同**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1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经商,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街**号**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李某某、马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图片广告的形式兜售象牙人像,被告人马某某转发其发布的象牙人像图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广告进行售卖,后被告人杨某某采用同样方式发布广告图片对该人像进行售卖。同月28日,被告人卢某某以人民币11 000元的价格,将该象牙人像予以收购。
2018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从黄某某(另案处理)处收购象牙制品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图片广告的形式进行兜售,后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从杨某某处非法收购象牙制品共计56件(餐具48件、夹子2把、水仙摆件1座、莲花摆件1座、刷子4把)。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象牙是亚洲象或者非洲象所有,亚洲象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89版)一级。同时,亚洲象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非洲象被列入CITES公约(2019版)附录I或II。上述象牙制品(疑似象牙)中刷子4把含有象牙制品;人像1座、夹子1把、餐具34件(除去金属)均为象牙制品,其余餐具14件、莲花摆件1座、水仙摆件1座均不能确定属性。经慈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餐具34件(含金属部分)、象牙刷子4件、象牙夹子1件以及象牙人像1件,合计价值人民币 98 959.14元。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十八里店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马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象牙制品40件、手机1部;
2.书证:镇海海关缉私局移送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手机微信截图、称重照片及说明、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
3.证人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及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扣押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李某某、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明提出了被告人杨某某、马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从宽处罚的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马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杨某某、卢某某、马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丛杰
检察官助理:岑超能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四川省成都市***路***号住所候审(联系方式:183841*****);被告人卢某某现在慈溪市**镇**住所候审(联系方式:139682*****);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河北省安新县**村住所候审(联系方式:156121*****);被告人马某某现在山东省济南市**区**街住所候审(联系方式:1865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量刑建议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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