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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卢某某等人寻衅滋事案)_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月21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赌博罪,2015年7月9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11月14日2018年5月14日先后被淅川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1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8月2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1月28日、2017年12月1日先后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8年12月3日再次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卢某某、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补查重报;我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9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4日,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为向往某某施工方送石渣将拉石渣的路堵上,杨某某纠集杨某甲(已判刑)等人到场,拉石渣方卢某甲到达现场后与杨某某、杨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被告人卢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光头”(身份待查)及长发男子(身份待查)手持钢管对杨某某、范某某、杨某甲等人进行追打后驾车离开现场,杨某某、范某某等人对留在现场的卢某甲拳打脚踢,丁某某上前拉架被打伤。后卢某某、陈某某等人再次驾车来到现场,手持钢管对杨某某、范某某等人进行追打,并将杨某某强行拉到车上驾车离开现场,范某某、杨某甲等人见状便对没有坐上车的卢某甲、卢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卢某甲、卢某某构成轻微伤,丁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10月10日,杨某某、杨某甲等人与丁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丁某某8万元,双方和解。2017年10月10日,杨某甲赔偿卢某甲、卢某某35万元,双方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卢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丁某某等人陈述;证人唐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勘验笔录;物证;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协议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被告人卢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夏国朝

范丽宁

                         二0二0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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