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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史某某虚假诉讼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110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某现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沭阳县**街道**小区**室。被告人史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史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史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姜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借款2万元,实收现金一万五千元,按被告人杨某某要求出具一张2万元借条。后姜某某未按期还款,被告人杨某某又要求其出具一张2万元的借条。后姜某某家人将上述借款还清。2018年6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上述借款已经还清,仍将后打借条交给被告人史某某,由被告人史某某捏造姜某某向自己借款2万元的事实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1322民初9847号判决,责令姜某某限期归还2万元借款及利息,妨害司法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前科劣迹、借条等书证;

1.​ 证人姜某某、祁某某、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史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史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史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史某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决定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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