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队,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镇**村**队,现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先后在德城区**街**街**街**小区**号楼**号租赁房屋,容留、介绍王某某、向洪梅两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违法活动,非法获利共计46000余元。经查,卖淫人员向洪梅出生于2002年6月7日,2018年3月被容留卖淫时为未成年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向洪梅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迟伟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叶某某现被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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