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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叶道成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叶道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4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2015年9月1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同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9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

上列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刑事拘留,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0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道成、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时许,被告人叶道成在被告人杨某某的介绍下,以28000元的价格向上家“小LU”购买毒品K粉。叶道成收到杨某某从上家手中取回的毒品后,当天以56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毒品K粉一小包。同日21时许,叶道成通过微信联系再次向杨某某贩卖毒品K粉一小包,在前往交易途中于本市越秀区海珠中路173号中国农业银行门口被公安人员人赃并获,现场缴获白色晶状体8小包。经鉴定,上述白色晶状体均检出氟安酮成分。经称重,上述白色晶状体净重合计4.7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告人叶道成、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道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道成、杨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叶道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叶道成、杨某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叶道成、杨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叶道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杨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转春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叶道成、杨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资料七张

3.缴获的氟安酮4.76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5.《具结书》2份

6.本案为与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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