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吕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因诈骗罪嫌疑,于2019年6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和吕某某原系朋友关系。二人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先后接受外号为“阿涛”的犯罪嫌疑人(具体身份不详)的邀请冒充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和石岩街道的某某酒吧和某某酒吧的招聘人员,以买烟打点关系、交入职费、工衣费、工牌费为由骗取他人财物。认定杨某某和吕某某具体的诈骗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6日至6月11日,杨某某通过冒充酒吧招聘人员诱骗被害人到李某某经营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路**号**商行店内购买香烟打点关系。杨某某收到被害人购买的香烟后,先后11次将其骗取的香烟退给李某某换取现金合计人民币7560元(以下币种“人民币”相同)。
2.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2日期间,杨某某通过冒充酒吧工作人员,招募犯罪嫌疑人潘某某(另案处理)合伙骗取意欲到酒吧工作的被害人徐某某、钟某某、张某甲、葛某某、林某某、张某乙、卢某、崔某某、覃某某、梁某某款项合计5280元。
3.2019年6月期间,吕某某冒充酒吧招聘人员诱骗被害人到李某某经营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路**号**商行店内购买香烟打点关系。吕某某收到被害人购买的香烟后,先后17次将其骗取的香烟退给李某某换取现金合计9110元。
4.2019年6月份期间,吕某某招募潘某某冒充酒吧工作人员,共同骗取意欲到酒吧工作的被害人欧某某和张某某款项合计人民币2005元。
2019年6月27日、28日,被告人吕某某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谌某某损失1605元和742元
案发后,被害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17日报警,民警接到报警后,经侦查,分别于同年6月17日和7月2日将被告人吕某某和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3部,款项490元;2.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蒋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张某丁、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钟某某、张某甲、葛某某、林某某、张某乙、卢某某、崔某某、覃某某、梁某某、欧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均能够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熊春明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现均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肆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贰份。
6.涉案物品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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