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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吴某某、应某某、陈某敲诈勒索案)_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户籍地址顺昌县**镇**村**号,现住顺昌县中山**路**栋**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现住顺昌县**路**花园**幢**梯**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现住顺昌县**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1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福建省顺昌县,现住顺昌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由顺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应某某、陈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应某某、陈某经共谋,到**参加**拍卖会。在拍卖会现场外,杨某某、吴某某、陈某等人以哄抬竞价为要挟,以放弃竞拍为条件,向原承租户张某某等竞买人索要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不等的“茶水费”。张某某、韩某某、兰某某等八名被害人为避免竞价被恶意哄抬,被迫向杨某某等人交付钱款,在竞投过程中,杨某某、应某某等人因原承租户付某某未给“茶水费”,遂举牌哄抬竞价,致使竞价被恶意抬高650元。案发当日,杨某某、吴某某、应某某、陈某等人从张某某等被害人处索取财物,共计24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24800元,张某某等被害人对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竞拍资料等书证;2.证人叶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应某某、陈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应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红娜

检察官:魏欢

书记员:曹贞元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应某某、陈某现羁押于顺昌县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南平市看守所。

_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检察卷一册。

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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