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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社区******号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施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光祥,云南单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住施甸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施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6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施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缅甸老街“新百胜”赌场从事“网络推广员”工作,于2016年6月20日注册成为“百胜集团鑫百利娱乐厅”赌博网站的代理,代理账号:*****,随后杨某某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发展参赌会员。2019年12月,施甸县公安局民警通过杨某某的代理账号登录“百胜集团鑫百利娱乐厅”赌博网站,依法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网络在线提取,杨某某共发展注册会员账号821个,其中代理账号15个。

被告人吴某甲于2018年2月22日注册成为杨某某的下级代理,代理账号:*********,吴某甲随后通过该代理账号发展注册会员账号4个,吴某甲发展的会员亦属杨某某名下的会员。参赌会员在上述赌博网站以“百家乐”、“龙虎斗”、“开元棋牌”等赌博方式进行网络赌博,“百胜集团鑫百利娱乐厅”赌博网站根据杨某某、吴某甲发展的会员在该网站赌博投注的情况按一定比例返利润给杨某某、吴某甲。其中,杨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96250.00元,吴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46128.00元。

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甲被抓获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各自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都具有坦白情节,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施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世保

检察官助理:高建平

2020年6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甲分别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十份;

5.赃证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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