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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吴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镇**村**社**号,现住靖远县**镇**湾**废品收购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多次盗取靖远县糜滩镇高铁大桥工地上的钢筋302公斤、建筑模板30片、顶丝35根拉至被告人吴某某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变卖。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杨某某持有的模板、钢筋是从靖远县糜滩高铁项目部劳务队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从杨某某处收购模板、钢筋。杨某某非法获利3604元。经鉴定被盗模板价值6841元,被盗顶丝价值350元,被盗镀锌止水钢条价值6000元/吨。

1、自2019年春季开始,杨某某陆续盗取工地上的钢筋80余根藏匿在自家菜地旁搭建的彩钢房后空地上。2019年9月20日凌晨5时许,杨某某将偷来的钢筋等拉到**湾“**”废旧品收购站,以每公斤2元钱的价格变卖,被盗钢筋共计重302公斤,变卖后得赃款604元。

2、2019年10月8日凌晨3时许,杨某某驾驶自己的双排座去靖远县城菜市场卖辣椒,途径靖远高铁大桥时盗取桥两侧散放的建筑模板8片和工程所用顶丝35根装在车上,拉到吴某某经营的**湾“**”废旧品收购站变卖,得赃款1000元。

3、2019年10月25日凌晨3时许,杨某某驾驶着双排座去菜市场卖辣椒,途径高铁大桥时盗取桥护栏两侧散乱堆放的建筑模板10片装入车上,拉到了**湾 “**”废旧品收购站变卖,后又返回靖远县高铁大桥再次盗取模板12片拉至**湾 “**”废旧品收购站变卖,共计得赃款2000元。

案发后,被追回的模板由杨某某退回被盗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文书;6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杨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吴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苏艳红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9434****,1383007****;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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