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86********,汉族,中技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镇**村**号,现住保定市竞秀区**宿舍,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5日因涉嫌包庇罪、合同诈骗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现住保定市竞秀区**路**号**栋**单元**号,1999年8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新市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2019年7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包庇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 李某某已起诉)为骗取银行贷款通过何某某(已起诉)介绍,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虚假的工资收入证明,向保定市建设银行为被告人杨某某办理贷款分期购车, 贷款8万元人民币购买一辆日产轩逸轿车,车牌照号码为冀F*****, 后李某某将车转卖,车款逾期未还。截止2018年6月共有110082.16元贷款未归还(其中本金78326.34元,利息19081.5元费用12674.32元)。后公安机关已将涉案车辆追回依法扣押。
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某和被告人吴某某打电话向涉嫌其他犯罪的嫌疑人张某某通风报信,让其躲避公安机关的抓捕,张某某听后关机逃跑,以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现张某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侦办经过,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何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银行资料及银行催收记录辨认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判决书等。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帮助逃匿,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岚
二0二0年六月五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五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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