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益阳市南县**乡**村**组。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80********,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庄组**号,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路**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异客”(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吴某某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左家塘街道车站南路**酒店三楼常设选秀房,组织20余名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在该场所负责招嫖及接待嫖客,被告人吴某某在该场所负责酒店前台续房、招揽嫖客以及该场所的保洁工作等。三名被告人均从中收取数额不等的工资与提成。2019年8月5日22时许,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民警对该场所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正在实施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植某某、刘某乙、贺某某、周某某、李某乙、钟某某、李某甲、丁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现场照片、客房明细账单等书证;2.证人汤某某、刘某甲、周某某、贺某某、钟某某、丁某某、刘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植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吴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予以协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吴某某均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媚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侯某某、吴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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