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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吴某某等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一部刑诉〔2020339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江区**街道**村**号。因吸毒于20047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3日,罚款18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116日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119日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原判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1521日刑满释放。因故意伤害罪于20198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6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以寻衅滋事罪被江山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12日本院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119日被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又因故意伤害罪于20198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因寻衅滋事罪于同年830日被江山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2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29日被本院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大龙,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因诈骗罪于201991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24日被本院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绰号阿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因诈骗罪于2019825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6日被本院依法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绰号阿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因诈骗罪于2019107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寻衅滋事罪于同年10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028日被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4日被本院依法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镇**村**号。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621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行政拘留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119日被衢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又因故意伤害罪于201981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5日被本院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如意,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因故意伤害罪于201973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5日被本院依法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分别以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吴某甲、周某甲、郑某甲、王某甲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徐某甲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先后于2019125日、2020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年中起,被告人徐某甲先后借用叶某某租赁的衢州市**路**号店面、以及本人租赁的衢州市柯城区**西路**号店面作为营业地点从事高利放贷活动。期间,被告人徐某甲雇佣吴某乙(另案处理)负责财务,根据其指示与借款人签订格式借款合同、支付本金、收取利息、传达或实施索要债务等。同时,被告人徐某甲先后纠集被告人吴某甲、杨某乙、杨某甲、周某甲、郑某甲、王某甲等社会闲散人员,采用随意殴打、滋扰、非法拘禁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或其近亲属讨要高利贷债务,以求谋取经济利益。该犯罪组织成员固定,提供食宿、年终红包、通讯工具等,并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多起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恶势力犯罪组织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寻衅滋事罪

120153月一天下午,因汪某某欠被告人徐某甲高利贷债务未按时偿还,被告人徐某甲带被告人杨某乙等人在衢州市衢江区**一**服务所内找到汪某某,二人对其实施殴打。随后在车上被告人杨某乙再次殴打汪某某面部。

220159月,因方某甲欠被告人徐某甲高利贷债务未按时偿还,被告人徐某甲安排吴某乙、杨某乙、杨某甲按照借条上信息至衢州市衢江区**镇**村方某甲家中要求方某乙(系方某甲父亲)还债。因方某乙未替方某甲还债,遂定制了写有“方某甲、张某某欠债还钱”等字样的横幅悬挂在村广场和方某甲家门口并燃放鞭炮,民警到达现场教育后离开。

3201591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吴某甲等人依照被告人徐某某安排连续三晚到方某乙经营的**重钙厂,以长时间阻拦生产方式求方某乙代替还债。915日晚经方某乙报警,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杨某乙带走,并以扰乱单位秩序情节较重,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2016130日,被告人徐某甲、吴某乙与方某甲、张某某、方某乙达成1050000元的还款协议,之后由方某乙分三次于同年27日全部支付完毕。

420151215日,因姜某某欠被告人徐某甲高利贷债务未按时偿还,被告人徐某甲安排吴某乙向姜某某及胡某某(名义借款人)要债,吴某乙带被告人杨某甲一同至衢州市柯城区**路**号公司胡某某办公室要求姜某某还钱,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随手拿烟灰缸打砸办公桌,并将桌面电脑显示器、摆件、茶杯等物品推倒。

5201512月,因吴某丙欠被告人徐某甲高利贷债务未按时偿还,被告人徐某甲安排吴某乙将借条交给被告人吴某甲处理要债事项。1212日,被告人吴某甲将担保人孙某甲叫至衢州市柯城区**西路**号公司内,因孙某甲表示无力偿还,被告人吴某甲遂指使被告人周某甲、郑某甲、王某某对其拳打脚踢致多处骨折,经鉴定,被告人孙某甲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出面与孙某甲协商相关事宜。

620161月底至2月初,被告人徐某甲安排被告人吴某甲、杨某乙等人继续到孙某甲位于衢州市柯城区**镇**村**号家中要债。130日,被告人杨某乙等人到上述家中见孙某甲不在家,遂采用纠缠滋扰孙某乙、严某某(系孙某甲父母)的方式要债,之后孙某乙、严某某因不堪其扰支付给被告人杨某乙1000元钱,由被告人杨某乙利用“肖某某”的假名出具收条一张。

720161月底,被告人郑某甲、周某甲继续到孙某甲上述家中滋扰要债,二人半夜窜至围墙外用路边石头砸碎屋后玻璃若干。

8201623日,被告人郑某甲、王某甲再次到孙某甲上述家中采用纠缠滋扰的方式向孙某乙、严某某要债。孙某乙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对二人进行教育并劝离。随后二人又返回孙某甲家中继续蹲守要债,孙某以报警后民警再次到现场将二人劝离。

920162月初,被告人吴某甲、杨某乙等人又至孙某甲上述家中,将事前准备好的红油漆泼至大铁门上,同时溅到严某某身上。之后二人在接到民警电话后到航埠派出所向严某某进行赔礼道歉。

2016226日,被告人吴某甲、郑某甲、王某甲与孙某甲就殴打一事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之后被告人徐某甲免除孙某甲担保责任。

10201612日下午,因方某丙欠被告人徐某甲高利贷债务未按时偿还,被告人徐某甲得知其先偿还他人债务,遂带被告人杨某乙等人赶至衢州市衢江区**镇*村方某丙家中要债。期间,被告人徐某甲用头顶撞方某丙右眼眶。

1120163月,因俞某某欠被告人徐某甲高利贷债务未按时偿还,被告人吴某甲、周某甲、郑某甲至衢州市*区***饭店找担保人王某乙要债,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在包厢内打了王某乙两巴掌。

1220164月,吴某乙根据被告人徐某甲安排,带被告人周某甲至衢州市*区***饭店找王某乙要债,期间被告人周某甲打了王某乙身体两下。

132016816日晚,被告人徐某甲接到妻子王某丙电话,表示在衢州市柯城区**西路**推拿店因修脚和店员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徐某甲安排被告人吴某甲处理此事,被告人吴某甲纠集被告人周某甲、郑某甲等人一同前往。期间,被告人郑某甲、吴某甲等人将成某某从大厅收银台内拽出并在沙发附近进行殴打。案发后成某某与王某丙私下协商解决并出具说明书。

142016年下半年一天,因李某某欠被告人徐某甲高利贷债务未按时偿还,被告人吴某乙、杨某甲根据被告人徐某甲安排,将李某某叫至衢州市柯城区**西路**号公司内要债,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打了李某某一巴掌。

1520171221日,因周某乙欠被告人徐某甲高利贷债务未按时偿还,被告人徐某甲带被告人杨某乙等人至衢州市衢江区**路***鞋厂找周某乙及担保人蒋某甲要账。期间被告人杨某乙等人对周某乙和蒋某甲实施殴打。

162017年下半年,因徐一新欠被告人徐某甲高利贷债务未按时偿还,被告人徐某甲将其叫至衢州市柯城区**西路**号公司要债,期间被告人徐某甲用凳子打砸徐一新身体数下。

17201712月,因王某丁欠被告人徐某甲高利贷债务未按时偿还,被告人周某甲明知王某丁身患癌症仍晚上至其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小区家中要债,期间采用踢床档的方式阻止王某丁睡觉,直至24时许离开。

182017年年中至2018年初,因蒋某乙欠被告人徐某甲高利贷债务未按时偿还,被告人周某甲负责要债并向吴某丙汇报。被告人周某甲随即至蒋某乙位于衢州市衢江区**镇**宾馆,采用长期在宾馆吃住的方某丙债。期间吴某乙应被告人徐某甲要求去宾馆了解情况。

192018215日,因柳某某欠被告人徐某甲高利贷债务未按时偿还,被告人徐某甲将其叫至衢州市柯城区**西路**号公司要债,期间被告人徐某甲打了柳某某一巴掌。

   (二)非法拘禁罪

20141月一天下午14时许,因周某丙欠被告人徐某甲高利贷债务未按时偿还,被告人徐某甲安排被告人杨某乙、周某甲将周某丙带至衢州市衢江区**大桥下,逼迫其仅穿短裤站在户外。吃完晚饭后继续带至该桥下至当晚9时左右才让其离开,非法剥夺周某丙人身自由长达约7小时。

二、组织外违法犯罪事实:

(一)20147月,被告人徐某甲怀疑吴某丁利用虚假身份骗取其投资,遂召集江某甲、郭某某、姜某乙、张某乙、张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衢州市**西路**号公司内商议要查明吴某丁真实身份并要回钱款,并安排江某甲购买仿真手枪等事项。7689时,江某甲驾驶奥迪Q5越野车伙同张某乙、姜某乙在衢州市*街**号柯城**银行附近路段接到吴某丁,车辆行驶至衢州市*区**东路与**小区*区路口时姜某乙从副驾换至后座。张某乙和姜某乙将吴某丁头蒙住并持凶器进行威胁。随后,吴某丁被带至事先安排好的衢州市柯城区**甲村和**乙村交界处一废弃小屋,张某丙等人蒙面持刀在现场等候。吴某丁被带进小屋后被江某甲等人逼迫说出真实姓名,并于11时左右被江某甲、张某乙、姜某乙带至其位于衢州市**家园**号的公司内继续看管。途中,江某甲电话联系姜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由姜某丙召集徐某乙、江某乙、郑某乙、郑某丙在公司外看守。江某甲、姜某丙、杨某丙等人继续在办公室内逼迫吴某丁还钱。期间姜某丙打了吴某丁一巴掌。次日午后,吴某丁从黄某某处骗得28万元并取出交给江某甲等人,被告人徐某甲收到钱后同意江某甲等人离开公司。吴某丁被限制人身自由超过24小时。

   (二)2014413日晚,肖某乙与杨肖某丙在衢州市**花园小区因琐事争执时无意踢到了钱某某停在路边的轿车。随后,杨肖某丙和钱某某在商量如何处理时再次发生争执。杨肖某丙和肖某乙怕吃亏遂各自联系被告人徐某甲,被告人徐某甲接到的电话后立即纠集江某甲等人驾车赶至上述地点并对钱某某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姜某丙、孙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周某乙、周某甲等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吴某甲、杨某乙、杨某甲、周某甲、郑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远程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吴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周某甲、郑某甲、王某甲多次伙同他人采用随意殴打、滋扰等方式索取高利贷债务等,情节恶劣,其中被告人徐某甲、吴某甲、周某甲、郑某甲、王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杨某乙、周某甲为索取高利贷债务,结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具有侮辱、虐待情节;被告人徐某甲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24小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吴某甲、杨某乙、杨某甲、周某甲、郑某甲、王某甲为共同从事高利放贷而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徐某甲作为纠集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吴某甲、杨某乙、杨某甲、周某甲、郑某甲、王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被告人徐某甲、杨某乙、周某甲一人犯数罪; 被告人徐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被告人吴某甲、杨某甲、周某甲、郑某甲、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徐某甲、杨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甲、吴某甲、杨某甲、杨某乙、周某甲、郑某甲、王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范晓岚

                             检 察 员:叶  蕾

                              202043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郑某甲、王某甲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甲、杨某乙、周某甲现羁押于常山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3、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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